• 基本案情

2012年暑假期间至2013年4月底,被告人刘某、杜某、叶某、徐某某、刘某1、秦某某、王某、陆某等八人,单独或交叉结伙,通过电话与嫖娼人约定之后,先后多次将周某、朱某、徐某、王某甲、沈某、陈某、陆某乙、黄某、庄某、李某、卢某等十一人(除卢某外,其他被介绍人均未成年,周某、朱某未满14周岁)带至浙江省X县的多家酒店、宾馆或嫖娼人的住处等场所,介绍卖淫,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中,刘某介绍卖淫8次,叶某介绍卖淫10次,徐某某介绍卖淫8次,刘某1介绍卖淫8次,杜某介绍卖淫4次,秦某某介绍卖淫2次,陆某介绍卖淫1次,王某介绍卖淫1次。

 

  • 裁判结果

浙江省X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杜某、叶某、徐某某、刘某1、秦某某、王某、陆某犯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其中刘某、杜某、叶某、徐某某、刘某1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且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鉴于杜某有介绍卖淫的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叶某、徐某某、刘某1、秦某某、王某、陆某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杜某、叶某、徐某某、刘某1、秦某某、王某、陆某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介绍卖淫罪对刘某、杜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叶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徐某某、刘某1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秦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王某、陆某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提出上诉。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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