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02年6月2日,被告人高某接管郑州市中原区某幼儿园任园长,负责全面工作;被告人乔某是该幼儿园雇用的司机。高某明知该园用于接送幼儿的豫Axxxx5号松花江牌面包车车况差,油路不畅,急需检修,仍要求乔某驾驶该车接送幼儿。6月14日19时许,乔某驾驶该车送第一批幼儿回家途中,车辆出现故障,打不着火,无法将车上儿童送回家,遂打电话将此事通知给高某。高某与孟某骑摩托车赶到现场后,见车辆仍未修好,由于时间较晚,高某就到附近租了一辆车,将留置在故障车内的儿童全部送走,要求乔某和孟某继续修车,修好后送园内其他幼儿。乔某和孟某对豫Axxxx5号车进行简单维修后,又开车回到幼儿园接上第二批幼儿送回家。途中因油路不畅,乔某让孟某用手扶着一塑料油壶,采取用油壶直接向该车汽化器供油的违规操作方法继续行驶。豫Axxxx5号车行至中原区某镇时,由于汽化器回火,引起汽车着火,将车上的王某、杨某、赵某等三名儿童当场烧死,孟某严重烧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王某1、谷某等两名儿童被烧成重伤,面包车被烧毁。

案发后,被告人乔某逃离现场,后被群众扭送给赶到现场的公安人员;被告人高某当晚逃往西安,后于2002年6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豫Axxxx5号面包车起火时,位于郑州市中原区某镇的道路上,此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因此本案是交通工具起火后造成4死2伤危害后果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乔某是某幼儿园雇用的司机,明知豫Axxxx5号面包车存在严重问题,不符合上路要求,仍驾驶该车上路;当该车发生故障后,乔某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采用直接为汽化器供油的办法继续行驶,以至造成车毁人伤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高某作为某幼儿园的管理者和豫Axxxx5号面包车的使用人,在已经被告知该车存在严重问题、急需修理才能使用的情况下,仍指使乔某用该车接送幼儿,以至引发车毁人伤亡的严重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依法惩处。高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故判决: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高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原审被告人乔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2人重伤、车辆烧毁的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应依法惩处,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是正确的。(2)主管人员、肇事车辆的管理所有人,只有在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上诉人高某既不是交通事故中的直接肇事者,本案证据也不能证明高某指使、强令乔某违规操作,却能证明在得知车辆出现故障后,高某租用其他车辆将故障车上的幼儿送走,并告知乔某修理故障车。可见,一审认定高某指使乔某违规驾驶,缺乏证据支持,高某的行为不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高某作为某幼儿园园长,对该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高某明知该车油路堵塞急需检修,不履行职责将该车交给专业人员检修以便排除危险,却让原审被告人乔某使用这个已确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教育教学设施接送幼儿。本案车毁人伤亡的危害后果,固然是乔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直接造成的,但其中3名幼儿被烧死、2名幼儿被烧伤,却与高某明知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将其继续投入使用的行为有因果关系。高某的行为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审改判:维持一审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乔某的定罪及量刑部分;上诉人高某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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