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被告人余某的妻子周某怀孕,2015年底,余某让被告人高某寻找需要婴儿并能支付6万元“营养费”的人。经高某联系,被告人黄某因儿媳结婚多年未生育,愿意收养。经协商,余某同意以5.6万元的价格将婴儿“送”给黄某。2016年6月21日,余某以假名为周某办理住院手续,次日周某生育一男婴。6月23日,余某以给孩子洗澡为由私自将男婴从家中抱走送给黄某,得款5.6万元。黄某将男婴带至安徽省某市某区家中抚养。男婴母亲周某获悉后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至黄某住处将被拐卖的男婴解救。

  • 裁判结果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被告人高某居间介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黄某对被拐卖的儿童予以收买,其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处罚。黄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抚养,对被拐卖的儿童没有虐待,未阻碍解救,可依法从轻处罚。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余某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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