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2年6月中旬,被告人张某化名“张某川”通过QQ结识被害人范某(女,时年18岁),通过一段时间的网络聊天,二人渐渐熟悉。张某多次要求范某做其女朋友遭拒,后范某答应与张某做兄妹。同年7月5日,张某与范某相约见面,并到公园游玩、逛街、购物。二人午饭后,张某以天气太热为由,提出要去宾馆洗澡,让范某一同前往,并一再请求范某等他洗完澡再离开,范某答应。此后,二人来到一家旅馆,张某以自己未带身份证为由,以范某的身份证登记入住该旅馆。洗澡结束后,张某锁闭房门,从裤子口袋中掏出一把刀威胁范某做其女朋友,胁迫范某把身体给其看。范某见状,欲打电话求救。张某即抢走其手机,并将范某强奸,还用手机拍下范某数张裸照。

  • 裁判结果

一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张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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