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黄某某使用昵称为“刀剑阁”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其拍摄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合计12322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陶某、曾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从他人的微信朋友圈转载的管制刀具图片、视频和文字信息,数量分别为6677条、16540条、15210条、5316条,用以销售管制刀具,并从中非法获利。

2018年5月至7月,宋某某(已判刑)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联系陶某某,购买管制刀具。陶某某通过微信与黄某某联系,由黄某某直接发货给宋某某,被告人陶某某从中赚取差价。宋某某购得刀具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29元,陶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58元。

  • 裁判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陶某某、李某某、曾某某、陶某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管制物品的违法犯罪信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黄某某、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陶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陶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陶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陶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网络销售及相关活动。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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